由于无可避免的因素,如无法预见且内容未知的情形,亦或是有其它合法合理的理由,例如,遭遇地震、洪灾、台风以及战争、火灾等自然及社会现象,当事人无力抵抗;
或者像当事人因为遭遇车祸或突发严重疾病而无法实施相应的诉讼行动。
尽管在此种情况下已过法定时效期限,但当事人仍可在上述困境解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继续诉讼活动的申请。
然而,最终是否获准还须由法院进行裁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