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伙企业的清盘条件得以实现之时,便需要对其进行清算流程的处理,以便有效地达成清盘目标。
通常而言,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被划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常规清算程序以及特殊清算程序。
若所有的合伙人或者经所有合伙人一致通过的第三方个人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活动,那么这种情况下就称之为常规清算,亦可称为一般的清算模式;
反之如果没有任何一位合伙人能负责任何形式的清算,或者在所有合伙人中无法找到一个合适的人士来承担此项任务,此时就需要由法定机构来指定相关人员进行清算工作,这便是我们所说的特殊清算,也可以称之为强制清算。
从以下四种情况发生之日起,清算程序便会正式启动:
首先,所有的合伙人共同组织清算;
其次,超过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并组织清算;
再次,超过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并由第三方个人组织清算;
最后,若有合伙人或与该企业存在利益关系的个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指定专门的清算人员来组织清算。《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