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下列四种状况,贵司已被纳入了经营异常名录:
1.贵司未能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明确规定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2.经过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有效的联络方式;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具体规定进行企业信息公示时,贵司未能完成相关义务;
4.经确认,贵司在对外公布的企业信息中所包含的内容含有虚假陈述和不实信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