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为您详细解释,涉及到公司破产等相关法律事务时,破产债权也涵盖了拖欠工人的工资这一重大问题。
依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在清算破产财产之前,应首先保障破产费用和考虑到各项公共利益的债务得以优先清偿。
在此之后,依照如下次序进行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付的职工薪酬,医疗津贴、伤残补助以及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划拨进入受雇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还包括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向每一位劳动者支付的补偿金部分。
(二)破产人需要承担的除(一)中所述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拖欠的税款部分。
(三)最后再清偿普通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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