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当银行或其他类型金融服务机构的员工蓄意吸引和吸收客户资金却未能按规定登记账户之时,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若涉及金额庞大且对社会公众带来了严重损害,则涉案嫌疑人恐牵连以下数种情节之一,此即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之既遂:
其一,个人有意吸引并没有把客户的投资款项注入到正常的财务账户上,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其二,某家公司或组织也同样故意吸引并未将客户提供的金融资源纳入正常的财务管理体系之中,从而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所谓“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其内涵是指银行或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机构的员工,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动机,通过实施吸收客户资金而不记录账务这种违法手段,将所获得的资金转移用于非法融资活动、发放无合法依据的贷款等非法目的,直至达到一定数额或影响显著时才会被认定为犯罪,从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