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为者在主动归案之后又提出辩解主张时,该行为并不符合自首的定义。
自首的构成要素包括:
犯罪分子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与审判;
犯罪分子必须出于自愿而主动投案;
以及犯罪分子在投案之后应当如实地交代自身所犯下的罪行。
自首的含义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分子能够自动地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坦白自己的罪行。《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