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刑事拘留的行为通常并不会产生所谓的“案底”。
案底即为经过法院审判确认,认定为有罪的涉案嫌疑人或被告的个人身份信息、犯罪事实以及整个审理过程的记录以及最终裁决的结果等所有相关内容的档案。
在刑事司法程序之中,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所行使的权力之一,主要针对其有管辖权的案件,在进行调查过程中,若面对法定的紧急状况,对于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权采取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而刑事拘留并不构成刑罚,仅仅是警方在查询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方式。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所谓的案底。
当然,只有在实际面临刑事惩罚后,才能真正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