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出三十七天。
若公安机关以为有必要将现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处理,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报告。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遇案件较为复杂或涉及犯罪分子多为绕境作案、多次作案或是结成团伙作案等重大疑难案件时,提出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相应地延长一日至四日。
针对此类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之久。《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