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过程中,法院通常会依赖于一些客观性的指标和标准,即根据受害方提供的证据以及这些证据的客观、公正性进行裁决。
关于这方面的实际操作,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方法:
首先,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科学研究和分析,基于法定标准,我们可以选择适用鉴定评估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在此基础上,鉴定评估机构负责参照既定的专业鉴定方法及相应的计算公式,以确定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具体数值;
其次,若受害者具备可量化的收入来源,比如身为工商个体户,那么我们便可根据他/她因为受到危害人的环境污染行为所导致的经营性损失进行补偿;
再者,若受害人和侵权人之间存在合同约定,亦或是受害者和第三者签署过有关损失赔偿的协议,这些均为能够被法院视为直接证据并直接采纳的几种指标和标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