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递交取保候审申请至被释放的最短期限为1天时间,对于此类事项,法务部门应于3日内予以明确回复。
2.当收到相关人士或机构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义务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策;
若对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持反对意见,应当向申请人进行明确告知,并且阐明其反对的具体原因。
3.针对罪嫌分子或者被告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原则上不能超过十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