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针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损害赔偿案件时,我们并不能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因为此类问题通常涉及到的是人身权益方面的争议,违反了风险代理本身所设定的适用范围,即仅适用于财产范畴内的纠纷案件。
另外,除了必要的、被害人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之外,剩余的赔偿金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具有极其紧密的依赖关系,同时也对受害人未来的生活轨迹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因此,我们无法将其归入风险代理的处理范畴之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