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辩护律师被允许和在押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进行会面以及通讯交流。
而其他辩护人员若经过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有权与在押犯进行此类接触和交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辩护律师须携带个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及委托书等文书,才能合法合理地请求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进行见面。
在此之前,辩护律师应确保自身的各类文件齐全无误,对于案情关键问题的提问方式及效果应有所把握并能够引导当事人提供相关证言,同时还需关注到当事人的情绪波动是否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因此,会见前期准备工作相当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