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非自愿性质的终极疗法,是指作为国家为了规避公共卫生危机所采取的权力强制措施,以面对那些无法独立自愈的患者,其目标在于治愈病症、预防病情扩散恶化及维护广大民众的整体健康权益,此举带有强烈的强制、被迫及服务大众的特性。
涵盖范围较广,例如性病、滥用药物、精神健康问题、严重传染性疾病等等。
然而,实施强制医疗必须满足以下三大前提条件。
(一)首先要确定行为人曾经实际实施过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对公民人身安全构成直接危害的强制行为。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存在人身危险性并且有明确攻击意图的精神病患,他们是唯一符合强制医疗申请标准的人员。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必须让行为人必须主动实施暴力行为并且已经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和后果,比如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或者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伤害。
(二)其次,经由法定程序评估并最终确认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
具体来说,在案件调查、司法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有权启动精神病检测这样的法定程序。
而到了审理环节中,对于控方与被告方产生疑问的检测结果,法院也有权决定再次申请检测或者进行必要的补充诊断。
在这个过程中,涉案嫌犯的辩护律师、近亲在审讯前阶段都有权提出精神病检测的申请。
另外,如果已提供的精神病检测结果没有被嫌犯或受害者知晓,那么应该在此情况下告知涉案嫌疑人和/或受害人、已故或无行为能力的受害者亲属或法定代理人这个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涉案的疑犯、受害者(若受害者业已去世或无行为能力,则可告知其近期亲友或法定代理人)均有权提出再度检测或弥补缺漏检测的申请。
(三)最后,该精神病患如未来仍有可能持续对整个社会造成危害。
换句话说,必须确认他未来还有继续危害公共安全的风险。
强制医疗程序唯有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人民法院审核后才能决定是否正式实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