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监视居住状态下是可以申请转化为取保候审措施的。
这两种都是刑事法律范畴内的强制性措施,它们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进行互换操作的。
想要获取取保候审的资格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被审查者需面临可能被判予管束、拘留或者单独实施附加刑的刑罚风险;
其次,如果被审查者有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患有较严重的身心疾病导致无法自理生活,同时处于妊娠或哺乳期的孕妇,以及不能自理生活并需要哺育子女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和危害的;
最后,若案情复杂,且需要进行长期的司法程序,当事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达到一定长度,而且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此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取保候审的手段来缓解当事人的困境。
当采取保证金作为担保形式时,取保候审需要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而如果选择提供担保人的方式,则便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