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酗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判定为危及行车安全罪的案件,若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了160mg/100ml这一法定标准,或尽管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低于160mg/100ml,但被告却具备下列十项从重情节之一者,将不适用于缓期执行:
首先,若被告的行为导致他人遭受严重人身伤害甚至死亡,但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
其次,如果被告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车;
再次,如果被告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运营客车(如公共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以及中型(重型)货车等各类机动车;
此外,如果被告在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工程运输车;
再者,如果被告的行为导致他人轻微受伤并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接着,如果被告在没有取得驾驶汽车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汽车;
然后,如果被告明知所驾车辆未悬挂号牌或已经报废仍继续驾驶;
之后,如果被告在被执法人员查获时试图逃避检查,或者拒绝接受检查,或者指使他人代替自己受罚;
最后,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故意缺席审判或潜逃。
同时,曾经因为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被告也将无法获得缓期执行的机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