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所涉及的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等不同罪名,其主要呈现出如下特征:
部分不法分子借由网络借贷之名,向被害者提出提前支付所谓的“提现费用”、“形象塑造费用”、“登记费用”、“会员入会费用”、“注册资本验证费用”、“保险费用”、“抵押押金”、“保证金”、“身份核实费用”、“资金流动痕迹确认费用”、“预付账款”以及“账户解锁付款”等多种名目繁多的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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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