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债权转移的发起者是债权人本人;
其次,所涉及的转让标的即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之债权权利;
再者,债权转移的接收方系特指原权利义务关系框架之外的非相关第三方;
最后,当债权转让正式达成时,原债权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止,新的债务转让关系则由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建立并生效,债务人需向受让人履行相应债务。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若未及时通知债务人,那么此次转让行为将不对债务人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此外,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发出便不可撤销,但如得到受让人的明确同意,则可视为例外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