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布图设计获得登记许可之后,倘若国务院知识产权局行政部门发现其登记申请无法满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所规定之条款时,有权撤销此项登记,同时向布图设计权利方发送明确的通知以及公开宣告此事。
然而,当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局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持有异议时,可在接获通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