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的申领应由护照持有人亲自前往其户籍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近三个月内拍摄的免冠正面照片以及申请事项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护照的签发工作;
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而无法予以签发的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详细解释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