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虽然举证责任主要由侵权方负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受害方就可以完全摆脱提供证据的义务。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被污染受害者仍须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充分的举证:
首先,要证明自己确实遭受到环境污染所导致的实际损害,并且为此付出了相应的直接经济代价。
其次,需要确认存在污染损害事实,同时该污染行为也必须确系其所控告的责任方所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