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电视台在报道中出现了不实信息,给相关人士的声誉或者其他法定权利带来了伤害,那么这些人士首先可以尝试与电视台进行交涉,请求电视台撤回不实的报道,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并且在公共场所张贴正式的道歉公告。
然而,如果经过努力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受侵害者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