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涉外婚姻的房产分配事宜,首先应由夫妇之间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可提交至当地法庭进行判决与划分。
而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或是法庭都有权向境外法院提出执行请求。
依照《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指出,在离婚之际,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方案应通过协商来确定;
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及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同时,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也应依法给予充分保障。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还规定,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希望对此进行执行,但若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并不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那么当事人就需要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提出申请,以获得承认并执行该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