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对于数罪并罚问题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明确指出:
在判决宣告日期之前,若有一名犯罪者犯下多重罪责,除非其行为被判定为死刑或无期徒刑之外,法庭应依据实际情况,在总体累计刑期之下以及数个刑期中最高刑罚之上,斟酌裁决罪犯应执行的具体刑期。
换言之,所谓“数罪并罚”,即是针对那些触犯了两个及以上罪行的犯罪分子,在对他们所犯下的每一项罪行进行独立定罪量刑之后,按照特定的审判原则,最终宣布并执行相应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