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所采纳的担保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租赁物件的抵押、质押和留置权,即出租方在将自己所有的资产交给租户使用之前,为保障自身权益,会以相关法律手续将这些资产赋予租户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同时要求租户委托第三方对出租方提供担保支持;
融资活动担保,这主要是指当租赁行为中所涉及到的款项无法及时得到归还时,租赁公司会采取相关法律手段来干预并寻求解决办法;
采购担保,通常情况下,租赁公司并不需要一次性地支付全部货款给供应商,而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多个阶段性的支付方式,从而有效降低了资金压力与风险指数。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