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涉及到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的案件时,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裁决:
首先,依据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违法所获得的收益以及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这三者之间的优先级与重要性,予以确定案件中的实际赔偿标准;
然而若前述三项内容均无法准确计算或者计算起来较为困难,那么法院将会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恶劣性质,做出相应的判决,给予侵权方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对于那些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用于生产这些商品的原材料、工具等物品,法院有权要求侵权方将其全部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