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定作方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然而,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定作方仍然需要恪守相关法律所设定的必要限制,以及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
除非当事人所主张的权益之所在符合情势变更的原则要求,否则,人民法院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定作方在承揽方完成工作之前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而导致承揽方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不给予其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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