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赌博罪行中常见的欺骗行为时,我们需明确它们并非等同于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
的确,赌博罪中的欺骗手段即虚构某些事实来诱导他人参与赌博游戏,然而,赌博的胜负结果往往取决于偶然因素,其主要目的在于盈利,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因此,若存在“出老千”的行为,即通过人为干预赌博过程,改变原本随机的胜负结果,将赌博从纯粹的“偶然行为”转变为“出老千”的行为,这无疑会改变赌博的本质属性。
例如,设计陷阱引诱他人参与赌博,从而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此种行为便可视为以赌博为手段的诈骗犯罪。
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通过操控赌博结果,使赌博成为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手段,赌博本身已不再具有真实性和公平性,而是演变为一种赌博诈骗行为。
因此,仅限于设立赌局,诱导他人参与赌博,但并未采用任何其他方式改变赌博结果的行为,应被归入赌博罪范畴;
反之,如行为人通过操控赌博结果,则应认定为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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