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在债权代位权争议案件中,法定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
然而若法律另有具体规定的,则应依据该特别规定执行。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所享有的权益受损以及债务人为其承担义务之日开始计算。
同样地,如法律另有规定,则须依此执行。
然而,如果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此外,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债务人有权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即使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也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而对于那些已经自愿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他们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