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条款,驰名商标的法律保障期限设定为十年。
依据相关法规条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通常定为十年,具体日期从核准注册之日开始进行核算。
在有效期结束之后,倘若商标权人希望继续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和排他性权利,他们应尽速在到期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履行规定的续展程序。
若在这一时期内未能完成续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则允许再提供六个月的宽限期以供商标权人完成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