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员受伤情况时,相关方有责任对受害者所产生的误工费用进行赔偿。
如果因交通事故而导致了人员的误工损失,那么理应向受害者支付相应的误工费补偿。
关于误工费的具体数额,应该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以及其个人收入水平来综合决定。
如果受害人具备稳定的工作收入,则误工费将按照其实际减产的收入额予以核算;
反之,若受害人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则可以参照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来计算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