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驰名商标所享受的特殊保护措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几点:
首先,驰名商标的确认遵循着个案审查和被动保护的基本原则;
其次,全国各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必须积极地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机制,以确保此项工作的公正性与透明度;
再者,对于那些存在复制、仿制或译述他人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驰名商标,且可能会引发公众混淆的行为,将不予注册并予以严厉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