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问题是否需要警方签字,乃是公安机关的内部运作程序,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
通常来说,这类事宜确实是需要经过警方签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当下的罪犯或者涉嫌严重罪行的嫌疑人,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皆可先行将其拘留:
(1)正处于犯罪预备阶段,或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或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2)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罪犯的;
(3)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的;
(5)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