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性质大致相同,均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由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财产制裁手段。
然而,依据我国《刑法》所遵循的罪责自负以及禁止牵连原则,倘若被判定须负担罚金责任,那么唯有犯罪行为人本身的财产将受到执行的限制,而非其家人所有的财产。
所谓的罚金,即是指由法院判处犯罪者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额的金钱作为刑罚,这是一种财产刑,也是附加刑的一种形式。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罚金的执行方式存在以下三种可能:
1.在判决书中明确规定的期限内,犯罪者需一次性或分批次地缴纳罚金;
2.若犯罪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金,则由法院强制执行,包括查封、出售犯罪者的财产或扣除其工资等方式;
3.如遇不可抗力的灾难导致犯罪者无法按时缴纳罚金且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时,可考虑酌情予以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