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领域,针对涉及团伙犯罪的案件,我们应遵循以下严格的处理原则:
凡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案件,皆应以犯罪集团的名义加以定罪量刑。
而如若不满足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那么就将其视为普通的共同犯罪案件来对待,并依据所有参与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给予应当予以严惩的罪犯严厉的惩罚,同时也会对那些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给予适当的量刑。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