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合作进行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属为参与该项研发工作的各个当事人共同所有;
若当事人之中的任何一方决定将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进行转让,则其他各方可依法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除非是各方当事人另外作出了特别的约定。
另外,如果在合作开发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那么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该专利申请权可由另一方单独提出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提出申请。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