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在案件撤诉后,并不需要进行额外的程序来申请撤销或解除保全措施,因为司法机关将会自动解除相关的保全手段。
因此,只需成功撤回诉讼请求即可,无需再次申请取消已经设定的保全措施。
一旦对方主动撤回诉讼,按照惯例和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应立即着手解除保全措施。
但若法院未能迅速执行这一程序,原告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及时地予以解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