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形需视情判定。
若前车驾驶者于其所指定的左转弯车道内,遵守交通规则地完成左转操作,同时已打开了相应转向指示灯,且在确认前方路况安全无误之后才选择左转行驶。
在此种情况下,若后车因车速过快发生追尾磕碰事故,则责任应由后车承担。
反之,若前车行驶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相关交通法规,例如未开启转向指示灯、在直行车道或禁止左转调头的路口进行转弯等行为,导致后方车辆追尾碰撞,那么责任便应归咎于前车驾驶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
(二)项、第
(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