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交通事故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首先,若机动车与机动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在道路行驶期间发生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双方对于事件的起因以及经过均没有异议,则在详细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机动车车牌号码、驾驶证编号、保险凭证号码、碰撞位置等信息之后,各方应共同签署相关文件,然后便可自行离开事故现场,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并自行商定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事宜。
其次,如果是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并未导致任何人身伤亡,而且基本事实以及成因都非常清晰明确,那么当事人应该先行撤离现场,然后再自行协商处理有关损害赔偿的事宜。
最后,如果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仅仅造成了轻微的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也十分清晰明了,那么当事人同样需要先撤离现场,然后再进行协商处理。
当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未能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共识时,他们可以选择向警方报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