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罪刑的署名要件须为总体性的当事人,只要符合法定责任年龄并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类,皆可成为此项罪行的实施者。
然而,已经年满14岁但尚未达到16岁的自然人,则无法构成这一罪行的主体。
首要的是,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行动,抑或是对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危害而言,本项罪行并非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类型。
其次,对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认知能力与辨识能力。
对于年满14岁但尚未达到16岁的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身心发展尚未完全成熟,知识储备以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理解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的认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他们被视为限制行为能力(包括责任能力)的人群,在法律层面上并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