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达成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并不必然拥有请求分摊保险费用的权力。
如果所缴保费是由其中一方个人的资金单独支付,那么这笔款项将被视为对方的私人财产,通常情况下无法对此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如果保费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那么这笔款项就会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但是,如果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有过特别的约定,那么这个规定将会优先于上述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