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方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几点:
有权指定自己的代理律师来代表自身利益,可以向法庭提出针对审理案件的法官以及检察官的回避申请,可以通过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进行有针对性的辩论,也有权利提出调解的请求,对于刑事判决表示不服者,他们还享有上诉的权利,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被告还有权提出执行的申请;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有权选择以自己熟悉的本民族的语言及文字方式进行诉讼活动;
在面对与案件无关的询问时,他们有权利拒绝回答;
此外,被告方还有权对作为证据的物证、书证进行辨认,有权了解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具体内容,并可就这些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