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犯有行贿罪之人,应区别对待,或判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发给相应罚金;
对于因行贿谋求不当牟利,情节严重者,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若情节特别恶劣,或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者,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其个人财产。
此外,行贿人在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如能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此情况下,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关键性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考虑减轻或免除其刑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