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一项未到还款日期的权益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时,将视为已达到偿还期。
如涉及利息权益,相关利息亦将自默认为自此不再产生。
2.至于未包含任何期限或条件,又或是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的债权申请,无论原告是谁,都享有申报债权的权利。
3.对于那些具有连带责任的债权人,他们既可以选择由其中一位代表所有连带债权人进行申报,也可以选择集体申报。
4.如果同一债务人的多宗破产案件均已得到受理,那么这些债权人有权在各个破产案件中分别申报其全部债权。
5.当债务人破产涉及到保证人的债务清偿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为清偿了债务,则他们可以以对债务人的追索权来申报债权;
(2)而如果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为清偿债务,他们则可以以对债务人未来的追索权来申报债权。
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已经向破产管理机构申报了全部债权,则上述情况不适用。
6.当管理人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来申报债权。
然而,可申报的债权仅限于实际损失部分,违约金并不被视为破产债权。
7.如果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且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但受托人对此事毫不知情,仍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此时受托人可以以此产生的请求权来申报债权。
8.如果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且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并且该票据的付款人仍然继续付款或承兑,那么付款人可以以此产生的请求权来申报债权。
9.对于债务人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无需申报,只需由破产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即可。
如果员工对清单记录存在异议,可以要求破产管理机构进行更正;
若破产管理机构不予更正,员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