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中的两位当事人,经过了长达两年的婚姻生活,然而婚后并未生育任何孩子。
当他们决定离婚时,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将依据双方所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
若未能达成协议,则需由当地的人民法院依照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照顾未成年子女、女性配偶以及无过失一方利益的法律原则来进行判定。
同时,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所享受的各项权益,也应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