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方式可划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
当保证合同内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或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时,应视作一般保证处理。
针对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的情况,仅在债务人为实现其债务而经过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且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债权人方能请求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
换言之,担保人承担责任需以债权人已穷尽所有司法救济途径但仍未能获得充分补偿为前提条件。
至于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债权人则享有选择权,既可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亦可直接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由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