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适用条件】:
已经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刑罚执行期限必须达到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来说,实际执行期应在十三年以上。
只有在严格遵守监狱各项管理制度、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的同时,确实展现出真心诚意的忏悔之情以及未来不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可能,才能够获得假释的机会。
然而,若存在特殊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则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