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谨定义,银行贷款这一金融工具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后者所涵盖的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间以及这些主体之间相互进行的各种形式的资金融通活动。
然而,经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严格审批设立的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则被排除在了民间借贷的范畴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