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交通事故导致人体遭受损伤、残疾乃至死亡等严重后果,亦或是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时,此类民事诉讼的实效期则为法定的三年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该实效期并非自事故发生之时开始计算,而是要自受害人知晓自身权益受侵害的那一刻起算。
在此期间内,只要您持续向侵权方主张相应权利,那么该时效便不会启动。
此外,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典》明确指出,应自受害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自身权益受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伤势较为明显,则应自伤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需进行治疗,则应自治疗终结之日起计算;
而对于当时未能察觉到的伤情,则应自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但必须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后发现的伤情确系由交通事故所引发。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