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而言,婚前一方所有的房产在婚后进行拆迁与安置后所得的安置房应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2、参照《拆迁条例》中关于产权调换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所获得的安置房产权实际上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即安置房乃是原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转化形式。
然而,当前在对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拆迁时,拆迁部门通常会以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对被拆迁房进行补偿,而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过原房屋的面积,对于这部分超出的面积应当如何进行认定,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