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这一法律概念的构成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实施者必须局限在那些经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方有资格从事血液供应的特定单位范围之内;
第二,从主观意识上来看,该犯罪行为通常被定义为过失性的犯罪态度;
第三,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针对血液与血液制品所制定的严格监管制度以及公众的健康安全利益;
最后,该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体现为未能遵循法定的检测标准或违反其他操作规程而为他人提供血液,从而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实质性威胁。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